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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499812020-10-15

 

  

  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在国家扶贫攻坚、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和乡村振兴战略、大力发展民族教育和学前教育背景下,立足凉山州实际,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183月新建设置的高校,着力为凉山彝族自治州及周边民族地区培养下得去、用得上、干得好、留得住、有发展的专科以上层次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和技术技能型人才。

  学校始终以服务基础教育,服务民族地区,服务乡村振兴,培养合格师资和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己任,秉承明道立德育爱奉献校训,弘扬师范教育的优良传统,坚持学生为本、教师为重、专业为基、学术为要、文化为魂、民族为根办学理念,坚持姓高(高等教育)、名师(教师教育)、属职(职业教育)、服幼(幼儿教育)、向基(基层一线)、为民(服务民族地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办学导向,立足凉山州,面向攀西经济区,辐射川渝滇黔周边民族地区,致力于将学校建成全国民族地区一流、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一章  

  第一  为推进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  学校中文名称: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文简称为西昌民族幼专,学校英文名称:Xichang Minzu Preschool Normal College(简写XMPNC)。彝文名称:ꀒꎂꊿꋅꀊꉘꂘꃀꀊꂥꊐꌠꌐꌷꌶꅉ。

  第三  学校注册地地址: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安宁镇园丁路1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  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  学校的开办资金为12700万元,资金来源为财政补助。

    学校由凉山州人民政府举办授权凉山州教育和体育局管理,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教育行政管理。

    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校负责人和其他须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举办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办学规模,调整机构并核定编制,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办学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目标定位

  发展目标定位:体现鲜明的现代教师教育特色、民族教育特色、民族文化研究特色、服务地方特色,全国民族地区一流、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服务面向定位:立足凉山州,面向攀西经济区,辐射川渝滇黔周边民族地区。

  人才培养类型定位: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热爱民族教育事业,具有乡村教育情怀,具备下得去、用得上、干得好、留得住、有发展鲜明特征的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和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教师教育、民族教育、职业教育发展之路,以学前教育、小学教育、美术教育、音乐教育、舞蹈教育、早期教育、体育教育、思政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科学教育、现代教育技术等师范专业为主。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拓展工商管理类、公共服务类、文化旅游类、应用技术类等其它非师范专业。

  第十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的办学方略,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教育发展政策,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责。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职业专科学历教育,以专科师范教育为主,加快非师范专科教育的应用转型。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本科教育和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培训证书。

    学校办学规模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章程自主管理

  (二)确定学校发展目标,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三)根据国家、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并调整专业及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遵照国家招生政策,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编制招生章程,制作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开展招生活动

  (五)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六)学校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教育集团、企业之间的教育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八)按照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在核定工资津贴总量范围内,自主决定内部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

  (九)根据教学科研需要,聘请校外知名专家、学者为学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或自聘新教师。学校可为推动本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十)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产、自有的设施和经费

  (十一)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执行主管部门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提供必要的便利,促进学生成长

  (五)依照国家、省、州政策,保障教职工合法收入

  (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施民主管理,接受外部监督和评价

  (七)传承人文和科学精神,保障校园学习、工作、生活条件,营造积极向上的和谐力量

  (八)积极支持并服务所在地方党委、政府有关工作

  (九)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凉山彝族自治州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副书记、委员。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等选举产生。党员校长、副校长,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四川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二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条  党员队伍建设

  (一)学校各级党组织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三)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四)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学校各级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做好从高中到大学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加大在高校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

  (六)学校党委设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十四条  干部和人才工作

  (一)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二级学院(系、院、部)党组织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二级学院(系、院、部)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二级学院(系、院、部)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及其成员的选拔,二级学院(系、院、部)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三)学校党委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四)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五条  思想政治工作

  (一)学校党委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四)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十六条  群众团体工作

  (一)学校党委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二)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七条  领导和保障

  (一)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人民武装、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

  (二)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标准,配合上级党组织选好配强学校领导班子,把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学校领导岗位。

  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内配足,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每个二级学院(系、院、部)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纳入巡察内容,作为学校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章  学校组织与治理结构

  组织机构

  二十八  学校实行校、二级学院(系、院、部)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系、院、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对学校负责,接受学校考核。

  二十九  学校按处(部)等设置党政(群团)机构,按二级学院(系、院、部)等设置基层教学科研机构,按馆(中心)等设置教学辅助机构。

  三十  处(部)等党政(群团)机构是经学校授权,履行参谋、执行、督导和服务职责的职能部门,其设置数量和负责人职数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和相关规定确定。职能部门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

    二级学院(系、院、部)等基层教学科研机构是从事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基层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由学校自主设置,依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享有学校赋予的管理权力,相对独立的自主运行。二级学院(系、院、部)主任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二级学院(系、院、部)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二级学院党总支(二级学院、部主任原则上兼任党总支副书记)负责本单位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支持系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  建立二级学院(系、院、部)党组织会议制度。二级学院(系、院、部)党组织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寒暑假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或委托副书记主持),参加人员为党组织全体委员,非党员班子成员、专职组织员和办公室主任可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联系校党委委员参加,会议召集人也可指定其他列席人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不含列席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二级学院(系、院、部)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其议事规则对二级学院(系、院、部)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要发挥系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二级学院(系、院、部)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应先提交党总支支委会审议后,再提交二级学院(系、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二级学院(系、院、部)内设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合并和撤销,须经系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按程序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学校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专业的设置、合并和撤销,须经系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部(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实行部务会议制度,讨论决定本部(中心)事务。

    馆(中心)等教学辅助机构是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开展的教学辅助单位,根据保障服务需要和学校规定,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教学辅助单位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

第二节  决策机制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通过党委会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等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

  四十  学校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十一  党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党委会由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会议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四十二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副校长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做好各项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主持学校行政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十三  学校校长职位暂时空缺时,毕业生毕(结)业证书的校长签印栏印章,可由暂时负责学校行政工作的学校领导或学校章程及相关规定中明确的代行校长职权的学校领导名章代替签发,至任命新校长为止。

  四十四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主持。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作出明确决定。校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四十五  学校建立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民主管理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提案工作、生活福利、提案与决议执行巡视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凡与学校建立聘任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活动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和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和决定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监督和巡查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有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4名,每年开展1次提案工作。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五十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五十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五十二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和学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自治组织,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学代会代表由各二级学院(系、院、部)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学代会委员会委员由校学生会和各二级学院(系、院、部)提名。学代会设主席团。学代会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在学代会委员中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方式选举产生,任期1年。

  五十三  校内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

  五十四  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五十五  学校借鉴教师教育和高职教育先进经验,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理念,以服务基础教育,服务民族地区,服务乡村振兴,培养合格师资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办学宗旨为引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五十六  学校的教学内容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把思想政治教育、综合素质与能力培养、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体系。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念,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教学思路,改革教学方法,推进课程思政建设,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深化产教协同育人机制创新,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能力。

  五十七  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五十八  学校实施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鼓励学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五十九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制度,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六十  学校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十一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承担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学术道德等方面具体事务的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由学校党委会确定,人选由民主选举等程序产生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六十二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学校专业建设、课程设置、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大纲提出建议,对各层次的教学管理工作及过程等进行咨询、监督和指导。教学指导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教指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由学科教学专家1人和学校党政或部门负责人1人担任,秘书长1人,由教务副处长担任。委员若干人,由学科教学专家、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系、院、部)负责人以及骨干教师组成。

  六十三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推荐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校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担任;委员由学科评议组组长、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及各二级学院(系、院、部)主要负责人以及部分校学术委员会中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代表、校外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六十四  学校设立教材选用委员会。教材选用委员会按照适用原则、更新原则和统一原则,负责全校教材的建设规划、选用管理、质量评价、推广使用以及校本教材的审定等。

  六十五  学校坚持科研与教育机构、企业、区域紧密结合的科研导向,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贡献求发展的理念,瞄准区域重大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充分发挥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主动服务产业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以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开展应用研究和技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六十六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

  六十七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国际文化艺术交流等,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六章 教职工与学生

节 教职工

  六十八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六十九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以及符合学校发展实际的其他福利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聘约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七十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二)忠诚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坚定的职业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形象,维护学校利益

  (四)不断加强学习,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勤奋工作,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完成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培育优秀人才

  (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十一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新聘用教职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七十二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评聘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岗位聘用制度

  (三)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岗位聘用制度。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积极支持引进优秀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学校和二级学院(系、院、部)两级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或解聘、晋升、流动、奖惩、定薪的主要依据。

    学校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学校发展实际需要,建立绩效工资分配制度,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要素,兼顾公平,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激励教职工爱岗乐业。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养培训体系,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职业发展能力。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和健康,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节 学生与学员

  八十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八十一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学校规定选择专业和课程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六对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表达异议,并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十二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尊敬师长,维护学校形象

  (三)努力学习,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与社团活动,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团结友爱,养成良好文明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十三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等服务。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关怀和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

    学校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相适应的教学实验设备和校内实习实训场所,积极拓展校外实习实训场所,不断完善学生学习、实训条件。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对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八十八  学校按照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保障学生见习和实习的权益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领和人生导航,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等服务。设立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必修课,为学生提供职业启蒙、职业认知和职业规划教育。建立学生帮扶体系,关怀和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八十九  学校加强学生体育教育、艺术综合素质培养、生理心理健康教育,全面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及综合素质养成。学校每年定期举办学生运动会、校园文化艺术节。

  九十  学校将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设立劳动教育必修课程,统筹勤工俭学、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环节系统开展劳动教育。

  九十一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学校对违规、违纪、违法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九十二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九十三  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生成绩考核、升降级、转退学等按学校规定执行。

  九十四  学员是指在学校登记,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在学习期间依法律法规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学员提供服务,依法依规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九十五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九十六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二级学院(系、院、部)和教职工面向社会合法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发展基金。

  九十七  学校依法接受自愿捐赠,对获得的捐赠和筹措的资金及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捐赠者或资助者的意愿使用,纳入学校财务和资产统一管理。对捐赠者,学校给予表彰。

  九十八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利用资产,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资产处置程序,按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九十九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严格实行政府采购规定,合理配置资源,建立资源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一百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 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校内审批手续,并履行向上级部门报备或报批程序,不得擅自处置。学校及所属部门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时,应按规定提交有关报告、论证文件等资料。对在规定标准以内的国有资产转让、拍卖,对学校经营性产业的投入、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企业清算等资产处置,必须由归口管理部门聘请或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学校及所属部门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一律上交学校计划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管理。

  一百零一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和统一管理、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经费使用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勤俭节约、强化绩效的原则,规范收支行为,大额度资金使用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后方可执行。

  一百零二  按照《会计法》《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等规章,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一百零三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知识产权的制度。加强对校名、校誉、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法合理利用。

  一百零四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八章 校友会基金会及其他组织

  一百零五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政府、行业、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的咨询议事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一百零六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社会捐赠,多渠道筹措资金。

  一百零七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以团结、依靠和凝聚海内外校友力量为宗旨,为学校发展和广大校友服务。学校支持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对为学校建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校友包括: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就读、进修和培训者

  (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校授予荣誉称号的社会人士。

 

章 信息公开

  一百零八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评价制度,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关于坚持和完善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原则,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学校党务校务信息、办学信息和其他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一百零九  学校信息依其性质划分为三类: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的信息。在公开信息时,应当明确信息的性质、公开的范围和途径。

  一百一十  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官方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四川省高校网络理政平台、微信公众号、校报校刊、广播、公告栏、电子屏幕、电子政务系统、新闻发布会等内部媒体。

  (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站等外部媒体。

  (三)年鉴、会议纪要等文字方式。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或更新。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百一十一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现场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章 学校标识

  一百一十二  学校校训:明道、立德、育爱、奉献;校风:团结、奋斗、求实、创新;教风:博学、严谨、传道、引路;学风:勤学、善思、修德、砺能

  一百一十三  校徽为《成长之舞》,校徽设计源自西昌城市标志——《月亮女儿》雕塑,一位彝族姑娘靠坐在月牙上。姑娘在月亮上舞动青春,重点突出学校的幼师培养技能特征和地域性;校徽用幼师第一个字母“YS”组合造型,有机变化为跳舞的女孩又像成长的幼苗,形态积极向上、健康挺拔;图形设计寓意知识的传授与技能培养并重。彝文是六大古文字之一,意指学校地处凉山彝族自治州。英文意指学校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圆形的构图,象征和谐、美满,体现出一种凝聚力。

 

  一百一十四  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例为32,(1号校旗规格:2.88×1.92米:2号校旗规格:2.4×1.6米;3号校旗规格:1.92×1.28米;4号校旗尺寸:1.44×0.96米)。旗面印有校徽、绿(土红)色中文和彝文校名。

  

  一百一十五  学校校庆日为34日。

  一百一十  学校网址为www.xcmzyz.edu.cn

第十 附则

  一百一十七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凉山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一百一十八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提议,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批准,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层次变更等变化

  (三)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四)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五)应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的修订审核程序依据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一百一十九  章程中涉及的相关内容,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或抵触的,应依据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废止。

  一百二十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学校工会委员会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一百二十一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